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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革命人民永远不会忘记,1976年10月6日,北京,中南海的怀仁堂政变。
华国锋-邓小平修正主义集团终于获得了梦寐以求的社会主义中国的政权,通过最肮脏恶毒的“宫廷政变”的方式,他们趁着毛主席刚刚去世,新的革命领袖还不够成熟,人民群众还沉浸在巨大的悲痛中,他们将无产阶级的革命核心抓捕,而新的革命司令部却又迟迟无法建立,中国革命走向不难预料的失败,屠杀、镇压、秘密暗杀、私设监狱、清党运动……开始了。从这一夜开始,虽然口号还在、旗帜还在、名称还在,但它们所代表的阶级实质已经发生了根本变化。无产阶级被请出政治舞台,革命造反精神被修正主义的中国共产党永远宣布禁止,毛主席领导的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被历史教科书宣布为“十年灾难”。党和国家机器,在“稳定”“秩序”“团结”的名义下,从革命的武器,蜕变为官僚垄断资产阶级统治中国的工具。
后来,在法庭上控诉走资派集团的江青同志,事实上已经走到了伟大的毛泽东时代的落幕之时。她面对的,也已不再只是对个人命运的审判,一个革命历史阶段终结了。她在法庭用穿越时光的声音,审判了走资派的罪行。文化大革命的结束,资产阶级夺得了政权,阶级压迫就要重新回到了中国历史,资本运动重新开始在这片土地上统治人的命运,中国人民再次回到黑暗的旧时代,进入到了法西斯专政的时代。从怀仁堂政变这一夜起,中国不再是一个坚持阶级斗争、向共产主义迈进的社会主义国家,而是开始蜕变为一个披着红色外衣、实行资本主义弱肉强食法则的社会帝国主义国家。
本文,正是从历史唯物主义和政治经济学的角度,追溯中国是如何一步步完成这一转变的,并试图对中修复辟五十年来的一系列重大事件,作出政治经济学上的清晰判断。
一、无产阶级专政下的资本运动
自1956年三大改造基本完成以来,我国已经在总体上建立起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确立了以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为主体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这种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根本特点在于:工业领域的主要生产资料由全体劳动人民共同占有,农业领域则由组织起来的农民通过合作社形式,集体占有生产资料。这种所有制变革,从根本上消灭了资本主义条件下生产的无政府状态以及同一生产部门内部的竞争关系,使生产资料转变为社会直接占有,从而为生产摆脱以攫取剩余价值为目的的狭隘资本主义动机创造了条件,使生产能够按照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群众对使用价值的需要来组织和安排。但是,必须看到,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仍然需要通过商品关系和货币关系来完成社会再生产和计划实现,在生产关系的各个方面——包括所有制形式、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分配关系中,资产阶级法权仍然大量存在。
尽管在工业领域,生产资料已经由社会直接占有,生产出来的产品也因此具有了直接的社会性,但各个工业部门、工业分部以及具体企业之间,仍然保持着一定的相对独立性。这种相对独立性,正是由资本主义私有制向社会主义公有制过渡过程中所遗留下来的直接产物,它不可避免地造成了企业之间仍然存在着一定的“你我界限”。生产资料的社会占有,决定了产品具有直接的社会性,表明它们已成为全体无产阶级和劳动群众的共同财富,而不再是某个资本家或私人的私有财产。这一根本变革,消灭了资本主义条件下同类产品之间为争夺市场而展开的竞争关系,从而铲除了投机倒把的土壤,消灭了期货买卖中“买空卖空”式的商业赌博行为。但是,企业之间“你我界限”的存在,又表明资本主义私有制所遗留下来的相对独立性尚未被完全克服。产品在生产出来以后,首先仍然表现为由该工厂或该企业占有,只有通过商品形式、通过交换,才能进一步证明产品是社会所需要的。因此,虽然资本主义意义上的商品竞争关系已经被消灭,但产品从一个工厂进入另一个工厂,乃至进入消费者手中,仍然必须采取商品交换和货币交换的形式。由此,价值规律就必然在一定范围内发生作用,资产阶级法权所体现的那种以形式上的平等掩盖事实上的不平等的关系也就仍然存在。既然产品仍然是按照商品出卖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就仍然作为一杆“尺度”,把一切生产同类产品的企业放在同一尺度之下加以衡量,而这正是社会主义计划价格的基础。社会主义计划价格是以决定商品价值量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制定的,也不再是根据资本主义下由于资本竞争而引起的资本从一个部门转移到另一个部门,引起了利润率的平均化,并在平均利润率基础上形成的成本价格+平均利润=生产价格,而商品售卖价格则围绕生产价格上下波动。可见,相较于资本主义的市场售价,社会主义计划价格无疑是历史的进步,直接以商品的价值量作为价格指定的标准,也只有在计划价格的条件下,才能为社会根据国民经济的客观需要有计划按比例安排社会纯收入自觉投资开辟道路,消灭了资本主义制度下资本的自由转投的自发投资。但是,计划价格仍是以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作为价格的基础,那就不能不承认由形式上平等、事实上不平等所带来的分配差别。如果国家不有意识地扶持落后企业提高劳动生产率,那么工业部门间的差距必将日益扩大。
社会主义国家依据人民群众和国家对使用价值需要的轻重缓急,对各个不同经济部门实行有计划、按比例的生产安排,通过制定计划价格来限制和防止价值规律的泛滥,并支持落后地区的经济发展。例如,为了支援农业机械化,国家就必须在统一计划下,有意识地降低拖拉机等农业机械的计划价格,防止价值规律自发起作用,破坏工业对农业的反哺关系。但是,正如前面所指出的,由于企业之间“你我界限”的存在,产品在生产出来之后,首先仍然表现为由该工厂占有。这样一来,问题就出现了:企业究竟是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计划价格向农村提供廉价拖拉机,还是按照价值规律的自发冲动,在供不应求时抬高价格以获取更多利润? 只要商品关系仍然存在,价值规律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就仍然具有一定的活动空间,这种经济关系就必然在企业内部产生它的“人格化承担者”,即在实践中服从价值规律支配、按市场价格组织生产和出卖产品,必然出现“大利大干、小利小干、无利不干”的新资本家。
在资产阶级法权的经济基础仍然存在的条件下,资本的人格化身并不必然来自旧资产阶级向党内的转移。国家和政府为了实现国民经济各部门之间按照一定比例关系发展,必须实行有计划、按比例地调节生产,这就必然要求通过国家机关来实现对经济部门的统一领导。在企业层面,这种领导主要是通过工厂党委来实现的。工厂党委掌握着工厂的领导权。正是在这一领导岗位上,新生资产阶级不仅可能产生于上级国家机关派驻的党员干部中,也可能产生于直接参与管理的工人群众内部。因为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工人享有参与管理工厂的权利,当工人和干部共同领导工厂时,如果不自觉限制和克服价值规律的影响,就有可能蜕变为价值规律和资产阶级法权在工厂中的代理人。当这些人利用自己在工厂党委中的地位,以“党员”“领导者”的名义摆脱国家计划和计划价格的约束,转而依据价值规律和市场价格来组织生产时,他们就不再服从社会主义的生产目的,而是公开服从于剩余价值规律,赤裸裸地表现出对利润和剩余价值的追逐,把工厂经营的出发点从满足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对使用价值的需要转向追求利润最大化。一旦企业经营被利润原则所主导,就会故意破坏国家计划,如果商品的市场价格高于国家计划价格时,这部分额外占有的社会纯收入,也就转化为新生资产阶级攫取的剩余价值。当按市场价格出售产品所获得的超额利润仍不能满足其扩张冲动时,就必然进一步采取加强劳动强度、推行物质刺激、制造工人之间的竞争等手段,把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工人终身制逐步改造为合同工、派遣工等资本主义雇佣形式,并恢复计件工资这一受广大工人阶级深恶痛绝的工资制度,将工人重新变为劳动力商品,从而迫使工人创造出远远超过工人消费基金的剩余价值。
在这种情况下,他们事实上已经把社会主义生产关系转变为资本与雇佣劳动的关系:生产不再是为了满足人民群众的使用价值需要,而是为了满足少数人对价值和剩余价值的占有欲望。由此,资本主义条件下生产脱离消费、生产与人民需要相对立的现象,便在局部范围内重新复活了。不仅如此,当经济上已经出现了剩余价值资本化的资本运动时,资本的人格化承担者也就随之产生了。但这种人格化资本,已经不再像资本主义社会那样以公开的资本家身份出现,相反,他们往往是共产党党员,但他们自发服从价值规律和供求关系的要求,把市场调节和价值规律奉为生产的基本原则。无论他们个人是否直接占有了工人创造的额外剩余价值,无论他们主观上是否“扪心自问”并未侵吞国家财产,甚至把超过国家上缴要求的那部分社会纯收入以奖金形式返还给本厂工人,他们也可能仍然保有“为人民服务”的“党性原则”——但在这里,这种“党性原则”已经不再服务于社会主义,而是客观上服务于资本运动的恢复,服务于物质刺激和货币关系对工人私有观念与竞争观念的强化。当他们安排生产和组织劳动时,已经不再从全国工人阶级和全国计划的立场出发,而是把本厂利益、本厂计划、本厂利润置于一切之上。这实际上意味着,资本主义生产资料私有制在实质上已经重新恢复。本厂与其他工厂之间,不再是社会主义协作关系,而是“我活你死”的竞争关系。
正是在此基础上,资本运动在社会主义国家重新复活。这种运动不再局限于单个工厂,而是势必攻城略地,资本主义复辟在量上的积累,也就为局部乃至整体的质变创造了条件。随着新生的党内资产阶级产生和壮大,他们必然进一步利用党员身份,把走资本主义道路的代表人物安插进国家政权机关。经济力量的积累,为修正主义路线在政治上的公开登场和系统推行,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当这些政治代表人物逐步掌握国家机关的领导权之后,他们不仅有力量在经济上为资本复辟运动提供庇护,而且还能够进一步利用政权力量,打击坚持社会主义道路的党员干部和革命群众,大规模以走资派取代原本由马克思主义者领导的党委。“于是商品形式和货币就侵入那些为生产而直接结合起来的社会组织的内部经济生活中,它们逐一破坏这个社会组织的各种纽带,而把它分解为一群群私有生产者。”[1]只不过,在无产阶级专政的条件下,这种资本运动,是由一群群披着共产党外衣的私有者所推动的。他们从社会主义时期资产阶级法权的经济土壤中产生,又反过来服务于这一土壤的进一步扩大,直到在经济和政治上都积累起足以颠覆无产阶级专政的力量。
前面已经从工业领域说明了,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由于商品关系、企业“你我界限”和资产阶级法权的存在,资本运动如何在工厂内部重新恢复,并逐步发展为新生资产阶级的经济基础。但是,社会主义社会中资本主义复辟的土壤,并不只存在于工业领域,同样广泛而深刻地存在于农村领域。
在农业方面,则建立了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三级所有制。这种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是以生产队这一最基本核算单位为基础组织农业生产,在其之上,还设有生产大队和人民公社,承担生产队无力完成的水利建设、交通改造、土壤改良等公共性工程。这种“以队为基础的三级所有制”,在当时是与我国农业生产力水平相适应的。农村人民公社制度在一个时期内,极大地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社会主义积极性,并迅速推动了农业生产力的发展。旧中国长期难以实现粮食自给的山东、河北、河南等省,也在这一时期实现了粮食自给并略有盈余,充分说明了人民公社制度在当时的历史进步性。
然而,随着生产力的较快发展,农村中实行的“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资产阶级法权,也就不可避免地表现为:不同家庭在投入集体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上的差别,直接转化为从集体分配到的消费资料的差别。这种分配差别,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不可避免地造成劳动者之间收入上的差距。更重要的是,这种差别并不是静止的。它还通过集体所有制内部以及集体所有制与全民所有制之间广泛存在的商品交换,而不断被扩大。随着生产队之间、生产大队之间、人民公社之间,以及农村人民公社与工业企业之间商品交换和货币关系的日益增多,价值规律及其所体现的资产阶级法权,已经在农业商品生产中现实地表现出来,直接体现为先进生产集体与落后生产集体之间收入差别的扩大。一般来说,较为先进的生产集体,在完成国家计划并按照按劳分配原则分配消费基金之后,还能够保留一定数量的集体盈余,用于购买较为先进的农业机械和生产资料;而较为落后的生产集体,在完成分配之后,往往已经无力形成新的积累。这样一来,先进集体凭借更高的劳动生产率和更大的价值占有能力,能够不断更新技术、扩大再生产,而落后集体则被进一步甩在后面,二者之间的差距也就随之不断扩大。与此同时,一些富裕集体开始兴办社队企业、推进机械化生产,从而创造并占有了更多的价值,为集体成员提供了更丰厚的分配盈余。在这种条件下,富裕集体社员与落后集体社员之间的差别,也就不可避免地呈现出扩大的趋势。
金宝瑜同志在其著作《中国革命的道路——论解放后两条路线的斗争》中指出:
一个较为富有的公社,每年生产多,除了社员的收入多,每年的公积金也多,也就是可以用来投资的积累多,这个公社肯定比一个较贫穷的公社要发展得快。因为收入低的公社,在扣除了社员生活所需之后,所剩下的能够放入公积金的部分不多,不能和富有的社相比。这就是为什么富社更富,穷社与富社之间的差距会越来越大。这样的两极分化到了七十年代初更加严重。因为一些富的公社和大队,建立了自己的工业。工业利润,也就是收入扣除成本比农业要高,回收也比农业要快。农村工业的发展是件大好事,但是农村工业的发展也进一步导致农村经济的两极分化。中国东部沿海地区本来就是农业发展最高的地区,在人民公社进行工业化时, 也是工业发展最快的地区。随着工业的发展,这些公社有很多资金进行农田基本建设和农业机械化,这些公社社员除了收入高以外,能享受到的各种福利也是非常高的。相比之下,发展较落后地区的贫穷公社,无论在生产建设上,还是在社员生活上,都与这些富有的公社相去甚远, 根据一些资料说明富社与贫社之间的收入的差别,可能达到十比一之大。
对这种农村两极分化的情形,国家能够做的有限,因为是集体所有制,所以国家不能调动集体所有的资源,把富社的资源分配给穷社。国家规定,工业发展较快的公社应把工业所得利润的40%用来支持农业的发展和用作公社的公益金。许多有工业的公社对这样的规定并不满意, 因此,造成了国家与集体之间的矛盾,这样的矛盾也就是工人和农民之间的矛盾,因此削弱了 工人和农民之间的紧密联盟的基础。在劳动人民中的工人和农民不能结成紧密联盟时,就给了走资派非常有利的夺取无产阶级政权的机会。
另外,在生产力不足时,农村两极分化不能很好地体现集体所有制内的按劳分配。因为贫穷的大队和公社的生产不足,每年的收入除了付税和扣留公积金和公益金之外,再扣除队员的口粮外,剩余不多。按照工分来作分配时,每个工分所值非常有限,所以虽然有的社员努力工作拿到的工分不少,但是换成收入却是非常有限。这就无法实现集体所有的按劳报酬的原则, 对贫穷社队的农民会有发挥劳动的积极性问题。[2]
同时,在一些生产力水平低下的公社,还允许社员保留一定范围的家庭自留地,以补充当时城镇市场的需要。正是在这种条件下,农民的小资产阶级思想依然根深蒂固,源于农业商品交换的资产阶级法权仍然大量且普遍地存在。各公社之间、大队之间,仍然保留着商品交换关系。而这种交换,一旦脱离统一计划的严格约束,就不可避免地受到价值规律的支配。在形式上平等、实际上不平等的条件下,一些公社或大队由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较低,能够获得更多利润,而另一些则可能出现亏损,差别便由此不断扩大。当公社或大队的领导权落入资产阶级分子手中时,这种差别便不再是自发的经济现象,而是被他们有意识地加以利用。他们把额外取得的利润作为物质刺激,拉拢落后分子,公然背离“以粮为纲”的革命方针,转而“以副业为纲”,组织群众大量从事高价值农副产品生产,侵占社会主义生产所必需的劳动力;同时,违背统购统销政策,把产品投入自由市场,以换取货币和私人积累。
与此同时,走资派还通过操纵公社分红制度,人为扩大社员之间的差别:对那些按价值规律行事、走资本主义道路的人实行高分红;对坚持社会主义方向、执行毛主席革命路线的群众则压低分红。这样,革命群众不仅在政治上被排挤,在经济上也遭到剥夺。正是在这一过程中,公社领导事实上蜕变为新生资产阶级分子,农村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也在其操纵下被一步步侵蚀瓦解。
在中国社会主义时期,商品生产不但没有减少,反而在绝对量和相对量上都增加了。至于到底增加多少,应该作实际的调查和分析。在集体所有制的生产中,除了农民自己消费部份和用来向国家缴税的部分外,仍然是商品生产。在国家与集体的交换中,大部份都是商品,因此,必须要考虑到商品的价值规律。毛主席特别指出,国家向集体购买猪肉时,就必须要使农民养猪有利可图,因此,国家卖给农民的饲料价格要够低,国家向农民购买的猪肉的价格要够高,这样农民养猪才合算,农民才愿意养猪。如果集体所有制卖给国家的猪,有商品生产的性质,那就不能违背价值规律。但是在社会主义时期,要生产多少猪,并不靠价值规律来决定的市场供给和需求,而是靠计划。那么集体所有制卖给国家的粮食呢?
国家从集体所获得的粮食中,有一部份是向集体买的,另一部份则是集体向国家缴的税。到底有多少是商品?这必须要进一步好好地探讨。集体所有制中,除去卖给国家的部份,其余很大的部份是供给自己消费的,像粮食是经口粮直接分配给农民的,其它的肉、禽类和蔬果类也应该是供社员自己消费的,所以不是商品生产。在人民公社被强迫解体之前,公社与公社之间的交换还不多,但是如果人民公社没有解散,公社与公社之间的交换应该会多起来。如果集体和集体之间的交换频繁起来,商品生产的量(绝对量和相对量)就会以更快的速度增加。
在社会主义时期,全民所有制内的许多生产是否也是商品生产?应该说,全民所有制内的许多生产已经有「非商品」的性质。例如住房不是商品,医疗、教育也不是商品。另外,其它的许多消费品(配给之外的衣服、家庭用品、脚踏车、缝衣机等)应该还是商品,但是这些商品的生产同样也不取决于市场供求的价值规律。随着生产力的提高,消费品的供给会增加,因此,是否可以说商品的生产会继续扩大?这些发展和可以预料到的未来的发展,都说明在社会主义时期商品生产不仅仍然存在,而且在绝对量和相对量上都在增加。因此,商品价值规律必然会产生影响,这个影响就是在社会主义中存在着的资本主义因素。在中国社会主义时期,因为商品生产继续存在,而且在不断扩大,商品价值规律也就不会消失,只能通过国家加以限制。但是当商品生产不断地扩大,价值规律就会冲破这样的限制,这是一个非常大的困难。资本主义因素是在商品生产下客观存在的,在生产力发展仍然落后的社会,商品生产还有继续存在的必要。因此,它就会不断干扰社会主义的前进,这也就是走资派可以夺取政权的最重要的内因。[3]
这样,工业领域中资本运动的复活,与农村领域中私有势力的重新膨胀,便在经济基础层面汇合起来,共同构成了资本主义复辟的物质土壤,也为党内资产阶级的壮大和修正主义路线的登场,准备了广泛而深厚的社会基础。
在上文中已经指出,由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所创造的社会纯收入,必须统一上缴国家,由国家根据社会整体需要,有计划、按比例地推动社会主义扩大再生产。这同资本主义制度下由私人利润追逐决定投资方向相比,是一个根本性的历史进步:社会纯收入不再由个别资本家支配,而是由社会主义国家集中起来,重新投入到相关部门和企业的扩大再生产之中。但是,在社会主义扩大再生产的过程中,也必然会出现某些形式上类似于资本主义条件下“闲置资本存入银行、获取利息”的现象。企业为了积累更换新生产资料所需的资金,必须把用于更新固定资本的基金暂时集中和储存在银行;与此同时,用于扩大再生产、增加生产资料的那部分社会纯收入,也需要在一定时期内以货币形式积累起来。农业生产的淡旺季差异,以及工农群众消费基金在时间上的集中与分散,也都为社会主义国家银行提供了稳定的信贷来源。相应地,国家银行也需要按照统一规定向这些存款和贷款关系支付一定的利息。必须看到,利息形式本身,仍然体现着一种资产阶级法权,因为它承认货币来源的私有性,并以利息形式确认这种货币占有权。
归根到底,社会主义国家银行已经从根本上消灭了银行之间的资本主义竞争关系,它完全服从国民经济的统一计划,根据社会客观比例关系确定信贷投向和优化投资结构,从而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从全局高度、从人民群众的实际需要出发来组织和支援社会生产。可见,社会主义银行已经不再是剥削无产阶级的工具,也不再作为借贷资本狂热追逐利息,更不是按照“哪里利润高就把货币投向哪里”的资本主义原则来配置社会资金。相反,它是保障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建设的强有力信贷工具,从全局高度安排和组织社会生产。正因为如此,它在根本上跳出了对利润的狭隘追求,能够并且必须优先支援那些关系国计民生、符合整体发展需要的部门和企业,而不以其是否暂时具备盈利能力作为根本标准。在社会主义下,承担起了支援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信贷机构是,“拥有国家资本和独享垄断权的国家银行,把信贷集中在国家手里”[4]的中国人民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
然而,也正是由于银行信贷关系中资产阶级法权的存在,无论是通过利润承认货币所有权,还是通过贷放资金从被贷企业以及劳动集体和个人中取得利息,围绕着贷款方向和利息率高低的斗争,实质上都是一场关乎国家银行争夺的两个阶级、两条路线的斗争。
事实同样证明,如果国家银行掌握在马克思主义者手里,它就必然根据国民经济计划办事,自觉反对价值规律和资本主义利息规律,把资金投入到关系国计民生的企业之中,从而有力支援社会主义建设。相反,如果国家银行被党内资产阶级掌握,不仅在新民主主义时期,银行就往往为缩小社会主义国营商业阵地、扩大资本主义商业阵地服务,为私人资本家提供贷款,而拒绝或削弱对国营企业建设的支援;而在社会主义三大改造结束以后,党内资产阶级胡景沄控制下的中国人民银行,又企图把全民所有制的国家银行拆分为集体所有制性质的“城市信用合作社”,把社会主义国家银行从全国全局高度统一安排信贷,缩小到局部范围的集体银行,使之更容易被价值规律和资本主义利息规律所俘获,把贷款投入利润率高的企业,抛弃和下马利润率低的企业,即使这些企业关系国计民生;与此同时,通过国家银行,领导农村信用合作社篡改对农村集体经济的支援方向,把富农纳入信用合作社的贷款范围,又企图提高利息率,变相剥削集体农民,迫使集体经济交纳更多利息,从而不仅无法发挥信用合作社支援农村集体经济的作用,反而沦为阻碍其发展的绊脚石。
正因为社会主义国家银行具有如此重要的地位,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都把争夺银行视为斗争的重要环节。以刘少奇、邓小平为首的党内资产阶级司令部炮制了“三大案件”[5],在文革前彻底整垮了国家银行党组,重新建立起走资派的领导班子,使社会主义国家银行变成了资本主义金融资本银行,从而为无产阶级专政下的资本运动提供了有力的信贷支持,也为瓦解和破坏全民所有制、扼杀农村集体经济、恢复商业借贷,把支援社会主义经济的工具变为恢复资本运动的工具,创造了条件。在这一时期,由于银行牢牢掌握在走资派手中,他们又可以利用信贷手段,故意不给走社会主义道路的企业贷款,却非法向走资本主义路线、利润水平高的企业发放更多贷款,使金融资本重新活跃起来。到文化大革命爆发时,银行的革命群众终于突破了刘邓司令部及其在银行中的最大走资派胡景沄的束缚,但围绕银行的争夺,又不断被林彪、周恩来、邓小平、华国锋等历来资产阶级司令部所重视,在文革的不同阶段,反复上演走资派夺权、革命派反夺权的斗争。
但最终,银行掌握在走资派手中,对社会主义国民经济所造成的破坏,已经发展到难以挽回的程度。
这就表明,如果不自觉发动上层建筑,尤其是不牢牢确立无产阶级政治领导权,不把政治统帅经济、路线统帅政策真正落到实处,那么经济领域中自发起作用的价值规律,必然会在各个经济部门中潜移默化地产生自己的代理人,使生产关系和经济管理机构逐步服从于资本增殖的内在要求。即使具有共产党员身份,也绝不能自动免于这种俘获;一旦脱离政治路线和群众监督,资本的运动和价值规律就会重新作为一种异己力量,反过来支配党员干部,使其蜕变为资本增殖的执行者。文化大革命前后形成并全国推广的“鞍钢宪法”,正是对限制资产阶级法权的群众创造性产物。它通过发动群众参与企业管理,实行党委领导下的“两参一改三结合”管理制度,实现了群众监督的制度化、经常化,在加强党对企业领导的同时,把这种领导建立在广泛群众参与的基础之上,实质上是依靠无产阶级的革命自觉和群众监督,对价值规律的自发作用施加政治限制,使经济生产服从于国民经济的统一计划,在企业上真正落实无产阶级专政的经济内容。
即使有了“鞍钢宪法”,也无法完全避免其被走资派滥用的情况。在走资派长期掌权的经济部门,工人缺乏管理训练和科学知识学习,脑体差别依然严重,“鞍钢宪法”要求工人参与管理,走资派在不教授工人管理和生产科学知识的条件下,让工人主导生产,最终造成生产出现严重的损失,以上海为例,上钢三厂撤销了检查科,放钢和浇钢签证制度、违反规程考核制度、炼钢和浇钢监督规程等先后被废除,其他正规生产制度也名存实亡。结果导致成本激增、质量下滑。全厂钢材的一级品率从1958年的81.66%下降到1960年的63.64%,平炉车间每吨钢的成本由1957年的不到246元上升到1960年的352元,转炉车间的成本更是飙升了206元。仅1959年和1960年两年,全厂亏损就达10294万元之多。可见,“鞍钢宪法”并不是万能灵药,但其核心在于发动群众运动,坚持干部联系群众,在走资派掌权的地区,就更需要发挥革命造反精神,利用一切条件学会如何管理、学会生产科学知识,不能等着走资派的党员分享企业的领导权,恰恰在于,工人阶级必须自我提升,将走资派逐出工厂。
总之,在社会主义社会中,经济的一切领域仍然不可避免地带有资本主义的历史痕迹,形形色色的资产阶级法权依然在不同经济环节中发生作用。但如果无产阶级专政不自觉地加以限制、不通过持续的政治革命加以改造,这些分散存在的资产阶级法权,必然会在资本运动中相互勾连、不断汇集,最终转化为一股强大的复辟力量。无产阶级专政时期政治经济学的根本任务,不仅在于揭示资本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的特殊运动形式,更在于针对资产阶级法权的现实存在,制定并实施系统性的限制和改造措施。因此,当走资派鼓吹“利润挂帅”“物质刺激”“贷款赚钱”等口号时,我们必须清楚地看到,这并不是单纯的经济政策分歧,而是自觉的修正主义路线,是利用资产阶级法权为资本主义复辟服务的政治纲领。与之相对立,无产阶级的革命路线必须坚持自觉的计划调节,一切从全国、整体和阶级利益出发,逐步限制资产阶级法权,为最终消灭它创造条件。
然而,中国无产阶级专政时期的资本运动,归根到底还是获得了一定程度的发展与积累。随着资本在经济领域中不断集聚力量,走资派也逐步具备了在政治上向无产阶级专政发动全面进攻的经济基础。固然,文化大革命在政治上的失败,包含着复杂的偶然因素,也同革命派力量不足、经验不够成熟等主观条件密切相关;但更根本的,是经济领域中资本力量的不断壮大,使资产阶级在政治上重新获得了颠覆无产阶级专政的现实可能。一旦无产阶级专政被颠覆,资本的力量便如脱缰野兽般全面释放,在社会各个领域横冲直撞、肆意破坏,使整个社会迅速重新服从于资本增殖的需要,把中国人民重新并长期地固定为资本增殖运动上的附属物,把一代又一代劳动者压入新的历史性奴役之中。
恩格斯:《反杜林论》,人民出版社1970版,306页。 ↩︎
金宝瑜:《中国革命的道路 论解放后两条路线的斗争》,17页。 ↩︎
金宝瑜:《中国革命的道路 论解放后两条路线的斗争》,48页。 ↩︎
马克思恩格斯:《共产党宣言》,人民出版社1972版,272页。 ↩︎
“三大案件”:1953年,银行最大的走资派胡景沄被打倒后,银行建立了以曹菊如等同志为核心的革命领导班子,刘邓司令部不死心,为了争夺银行的阵地,在1953年、1957年、1960年,炮制了“三大案件”,也称三次“围剿”银行革命群众。第一次“围剿”,通过银行国外局打开了缺口;第二次“围剿”,篡夺了银行的党政大权;第三次“围剿”,彻底整垮了银行党组,胡景沄重新上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