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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所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政治经济学批判

作者:玉桓报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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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师语录


同志们,文风问题,从来不是单纯的修辞问题,而是阶级立场的表现。资产阶级的政治经济学,为了掩盖剥削的实质,总是习惯于堆砌晦涩难懂的法学术语,给我们制造逻辑陷阱,总是让我们群众云里雾里;而我们马克思主义者要做的,就是把这些伪装撕开,用通俗、有力的语言,向广大群众揭示事物的本来面目。今天,我们就来剖析一下这部被中修吹捧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促进乡村全面振兴”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用政治经济学来分析中修那套所谓的“规范化”“法治化”。参考社会主义时期的政治经济学原理,我们不难发现,这部法律不是无产阶级的金科玉律,而是官僚垄断资产阶级为了固化其对农村生产资料的控制所制造的套在农民脖子上的锁链。它口口声声许诺给我们“共同富裕”,但在生产资料实际掌握在官僚及代理人手中的社会现实下,这种法律形式掩盖了剩余价值必然遵循资本主义规律向威权阶级流动的本质,所谓的“法律保障”,不过是让这种剥削体系比封建时代的徭役制度运转得更加**“合理”**且猛烈罢了。

一、官僚垄断的实质

中修法律宣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了明确的法律身份和行为规范,是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促进乡村全面振兴和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法律保障。”

这些法条在形式上看上去完美,试图构建一种法治规范的“事实“。然而,如果我们运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去解释它的内核,就会发现,这不过是将实质上由官僚资产阶级垄断和控制的经济形态,包装成了所谓合法的规范的“社会主义公有制”。

这种法律赋予的“组织形式”,其根本目的是为了通过这种严密的规范化管理,在法律层面强化官僚体系对农村生产资料的间接控制。所谓的完善制度,其实质是要把既有的剥削关系长久地固化下来。

这一条法律,不仅在书面的条文逻辑上、更在现实的生产实践中——彻底排除了真正的劳动者的民主管理,和自主性。在一个缺乏劳动者主体地位的社会现实下,根本无法真正的激发农民生产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所谓的“法律保障”,实际上是在构建一个更为精密、严丝合缝的剥削体系。这种依托现代资产阶级法权构建的锁链,相较于封建时代的徭役制度,不仅更为隐蔽,其汲取剩余价值的烈度和效率,也更为骇人。

至于**“共同富裕”**,在农村阶级分化日益加剧的客观现实面前,如果不触动生产资料的实际所有权问题,便只能是一种意识形态上的空口许诺。当生产资料的支配权实际上掌握在官僚及代理人手中时,任何生产过程产生的增值收益,必然遵循资本主义的积累规律,流向威权阶级,而非回馈于广大劳动者。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经济规律。

二、市场主体的资本逻辑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以土地集体所有为基础,依法代表成员集体行使所有权。”

中修所谓的“依法代表成员集体行使所有权”,在缺乏事实上的无产阶级民主的现实语境下,必然演变为官僚阶层或少数代理人对所有权的实际窃取。这种**“代表关系”**的设立,在法律上切断了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直接结合,实际上是在确立官僚资产阶级对生产资料的排他性支配地位。资产阶级法权在此处的作用,正是赋予这种支配以合法的外衣。

法律中再次强调以“家庭承包经营”和“统分结合”为基础,这在本质上是对私有化路线的再次实施。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告诉我们,社会主义农业的根本的方向,是用生产资料的社会化和劳动过程的集体协作,去取代分散、落后的小农经济。因为正如列宁所指出的,小生产是“每日每时地、自发地和大批地产生着资本主义和资产阶级”的土壤。自1978年以来,这种将大生产拆解为个体经营的路线,不仅瓦解了社会主义农业走向社会化的物质基础,更使得农村资产阶级赖以生存的经济土壤不断扩大,而广大贫下中农则逐渐丧失了集体经济的庇护,沦为了中修的被剥削对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出资设立或参与设立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以其出资为限承担债务责任。”

我们需要重温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中的内容:

“资本只有一种生活本能,这就是增殖本身,获取剩余价值。”

允许集体经济组织去“开办公司”,意味着什么?这标志着集体经济的性质发生了根本性的蜕变。它不再是以满足社员生活需求、创造使用价值为目的的集体组织,而是彻底蜕变成了一个以资本增殖为唯一目的、以榨取剩余价值为核心目标的资本主义企业。这完全背离了毛时代社会主义的初衷。

所谓“承担有限责任”,用政治经济学的语言翻译过来,就是利润的私有化与风险的社会化。当公司盈利时,剩余价值往往通过各种渠道被一小撮管理者和关联利益集团瓜分;而一旦经营失败背负债务,其资产损失的苦果,却要由全体社员——特别是那些以土地为唯一保障的最贫困社员(劳动者)——来共同承担。这是用法律手段保护资本的“有限”风险,却牺牲劳动人民的仅有的生存手段。

将集体经济强行扭曲为“市场主体”,就是强迫其接受资本主义“弱肉强食”的竞争法则。这种制度的引入,只能产生一个结果——阶级分化的加剧。少数拥有资本优势和政治资源的集体或个人,将转化为新的农业资本家;而大多数集体将在残酷的竞争中被兼并或破产,其成员(农民)将彻底沦为一无所有的雇佣工人。这哪里是“共同富裕”,这分明是合法的、制度化的阶级分化。

列宁导师在他的不朽著作**《俄国资本主义的发展》**中的阐述,恰符合今天中国农民的困境:

“农民既然处在必须为市场而生产(这是所有资本主义国家共同的现象)的商品经济的环境中,就必然会分化。正是在普遍存在的商品生产和资本主义的规律的压迫下,古老宗法式农村的所谓‘村社’精神,才愈来愈快地消失了,代之而起的是‘现代的’、资本主义的各种对抗。结果是农民愈来愈深地、愈来愈快地分化为资产阶级(主要是小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富裕的少数农民发展为小业主的、小资本家的农场主,贫苦的多数农民则变成农业工人和半无产者大军。”

“农民资产阶级的力量不在于他们的人数,而在于他们占有(按当时标准)大量的生产资料。这一集团的农户……集中了农民全部生产资料的大半,他们的收入大大超过(二倍至十数倍)一般中农的支出水平。……这种农户的主要特征,已经是商品性的农业,这种农业不但能补偿农户的一切开支,而且还能提供货币收入,这种收入又有一部分转化为资本……这些农户不仅经营改良的农场,而且还经营各种‘工商企业’,从事商业和高利贷业。它们是农民全盘分化和农村生活整个资本主义演变的主宰者。”

“属于这个集团(最下层农户)的,是全体农户的一半,也许还要多一些……这个集团的标志是:占有的生产资料最少,有时简直是零。它的代表已经不是独立业主,而是农业无产阶级。这个集团包括这样一些农户:完全丧失了独立的农业经营能力,或者处于这种危险境地。他们的生计的主要来源已不是自己田地里的农业,而是出卖劳动力。我们说‘主要来源’,意思是要指出,这些居民完全地或彻底地无产阶级化,要由一系列错综复杂的过渡形态所掩盖……每个这样的农户,由于份地微薄、无马或少马,根本无法维持生存,所以它的主人,即使形式上还是一个独立业主,事实上却是一个靠山(出卖劳动)过活的雇佣工人。”

“总之,我们看到,俄国整个农民阶层正在经历着一个迅速分化的过程:资本主义关系在农村的出现愈来愈频繁和巩固。这个过程表明宗法式的自然经济已彻底崩溃,并准备着农村经济制度和社会关系的完全改变……旧农民阶层不仅是在分化,而简直是完全消融,不成其为一个阶级,而为商品经济所排挤……他们(旧农民)的消融过程在造成两个新的居民阶层,这两个阶层是商品经济和资本主义经济的产物,是资产阶级社会的新台柱:这就是农村资产阶级和农村无产阶级——农业雇佣工人阶级。”

我们从中不难看出,单干的小农,面对市场(也许是“天灾”),面对官僚资产阶级的压迫,是何等的无助!其必然结果就是迅速的阶级分化。少数投机钻营、与权力勾结的分子,通过兼并土地,摇身一变成了新的地主和农业资本家;而绝大多数农民,则在苛捐杂税和市场波动的双重挤压下迅速破产,被迫背井离乡,涌入城市,沦为被资本家敲骨吸髓的、最廉价的雇佣劳动力——农民工,成为了中修资本主义原始积累的牺牲品。

真正的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要求的是成员共同占有、共同管理、共同承担责任。这种责任是基于劳动者联合的有机联系,通过民主程序共同应对风险、共享成果,绝非资本主义那种将风险转嫁给集体、将收益输送进私囊的只能让资本家富足的游戏。

三、资产的资本化与“保值增值”的规律

“集体资产一般划分为资源性、经营性和公益性资产,法律对不同类型的资产提出了不同的管理要求,以实现农村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

这种分类法看似科学、细致,实则是资产阶级法权在集体经济内部的体现。将集体资产强行切割为“资源性、经营性、公益性”,其内在逻辑是为了将那些能够产生利润的部分(经营性资产)从集体生活的有机整体中剥离出来,使其具备可交易、可变现、可资本化的属性。这种分类不是为了更好地服务于劳动者的生产生活,而是为了方便将集体资产分拆打包,推向市场进行交换。

更为露骨的是,法律明确将“保值增值”确立为集体资产管理的目标。这一表述彻底暴露了该组织法的资本主义本质。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曾指出:

“生产剩余价值或赚钱,是这个生产方式的绝对规律。”

当“保值增值”——即交换价值的扩大——成为集体经济的法定目标时,集体经济的性质就发生了质变。它不再关注如何最大限度地生产社会所需要的使用价值以满足全体人民的需求,而是转向了对利润的无限追逐。这意味着,如果某项生产活动对改善社员生活有利但不能带来账面上的资产增值,它将被视为“低效”而被淘汰;反之,如果某项活动能带来高额利润但会损害社员的长远利益(如出卖土地指标、引入高污染企业),它就将会在“保值增值”的臭旗下被视为**“合理”**的经营行为。这完全背违了社会主义生产的根本目的,是将利润挂帅的毒草通过法律形式种植在农村的大地之上。

四、被掩盖的阶级实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代表成员集体行使所有权……成员是指户籍在或曾经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与该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以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居民。”

这一条款用“户籍”和抽象的“权利义务关系”来决定成员的身份,表面上看似乎公平合理,涵盖了所有村民。然而,正如马克思所言:“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

法律上的同一成员身份,掩盖了农村现实中已经发生的深刻的阶级分化。一个依靠资本剥削他人的富农、一个掌握权力的官僚代理人、和一个出卖劳动力的贫雇农,仅仅因为户籍在同一个村,就被法律视为利益一致的**“成员”**。这种抽象的平等,掩盖了实质上的不平等和剥削关系。

所谓“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官僚资产阶级实际控制集体生产资料的前提下,演变成了一种单方面的控制关系。对农民而言,这意味着被强制固定在土地上,承担由统治阶级单方面定义的**“义务”**;而他们理应享有的权利(如收益分配权、管理权),则因为缺乏生产资料的实际支配权而被悬置,甚至随时可能被剥夺。

法律声称农民以集体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这听起来像是恩赐,实则是将农民的主体地位降格。真正的社会主义集体成员资格,应当基于实际参与共同劳动,并据此享有对生产资料的管理权和劳动成果的分配权,而不是仅仅挂钩于一纸薄薄的户籍上。中修法律的这一说明,实际上是在告诉农民:“你的生存依赖于我控制的土地,因此你必须服从我的管理。”这与其说是确认农民的主人翁地位,不如说是试图制造并固化一批在官僚资本控制下的、依附于土地的农业无产阶级或半无产阶级。

五、被架空的民主管理

“监事会负责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和集体收益的分配、使用等进行监督……成员有权查阅财务报告,并对集体资产管理和收益分配提出意见和建议。”

这条法律在名义上看似赋予了成员监督权,但在官僚垄断的实际权力结构中,它注定要沦为摆设。

首先,监事会成员的产生方式本身就充满疑点。在缺乏真正结社自由和政治民主的乡村,这些“监督者”往往要么直接由上级官僚指派,要么在被操纵的选举中产生。这就决定了他们的屁股只能坐在官僚一边。他们所谓的“监督”,绝非质疑中修官僚下达的指令性计划是否符合劳动者利益,而仅仅是监督这些计划是否被**“正确执行”**。打个比方,这就像是资本家雇佣工头来监督工人是否在卖力干活,却绝不允许工头去质疑资本家剥削的权力本身。这种监督,实质上是官僚专制管理的用来粉饰的工具。

其次,法律赋予成员的仅仅是“查阅权”和“建议权”。这是一种典型资产阶级式的、无力的空头许诺。在生产资料所有权缺位的情况下,劳动者的“意见和建议”毫无强制效力,可以被管理者随意搁置或形式上意思一下。实际上就是“你有发言权,但我有否决权”。其目的是制造一种民主参与的假象,用以消解被压迫阶级的反抗意志,将矛盾以此限制在只能提提建议的改良主义范围内。

真正的马克思主义的群众观的监督,是监督权不能从管理权中分离出去。真正的监督必须建立在劳动者集体行使管理权的基础之上——管理者不能够是只会发号施令的“顶头上司”,而仅仅只能是执行集体的意志、并可随时被罢免的劳动阶级的勤务员。如果监督的目的不是为了彻底消灭劳动者与生产资料分离的现状,不是为了消除劳动过程的被占有,那么这种**“监督”**最终只能沦为维系对无产阶级奴役的手段。

六、技术手段掩盖下的奴役

“各地正推动建立数字化的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实现集体资产的动态管理和实时监控。”

我们有必要透过中修的技术手段看到阶级统治的实质。阶级社会的一切都带有它自己的阶级属性,技术手段也不能超脱其中。技术的应用控制权具有鲜明的阶级属性。在官僚资产阶级掌握平台控制权的前提下,所谓的“数字化管理平台”,不过是监控和控制手段的升级。

对于普通劳动者而言,屏幕上的数据流或许带来了某种程度的“知情”,但也仅此而已。你能清楚地看到今年农产品的产量数据,但你无权决定生产什么、如何生产;你能清楚地看到销售额的数字在跳动,但你无权决定这笔钱是用于改善劳动者福利,还是被拿去修建豪华的办公楼或进行资本投机。

这种“透明化”,实际上是一种“剥削过程的透明化”。它用“科学管理”“数据治理”等资产阶级学者的嘴里会吐出来的废话,给赤裸裸的阶级剥削披上了一层技术手段的外衣,掩盖了资产者对无产者的统治实质。这非但没有改善劳动者的处境,反而让其更加贫困、更加无产阶级化了

结论

纵观这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其妄想通过法律形式的规范化和管理手段的技术化(数字化),来消灭其内在的制度性危机——即名义上的“集体所有”与实际上的“官僚专制控制”之间的不可调和的矛盾。

中修试图用先进的生产力手段(数字化管理、现代企业制度)来维持一种落后、僵化且反动的生产关系(官僚垄断资本主义)。然而,历史唯物主义告诉我们,当生产关系成为生产力发展的桎梏时,这种结构性的内在矛盾是无法通过修修补补来解决的。

法律条文上的口号喊得越响亮,现实中的剥削就越显露骨。在四川江油、海南琼中等地的群众抗争,以及全国各地此起彼伏的工人运动,正是这种矛盾在现实中激烈爆发的实例。这些事件向我们揭示了一个真理:中修体制从根子上已经腐烂。名义上属于劳动者的财富,实际上被官僚控制;劳动者创造了价值,却被排斥在管理与分配之外。

这一剥削压迫的体制必将走向灭亡,这是历史的辩证法。但历史规律不会自动实现,它必须通过革命主体的自觉行动来加速。对于中国的马列毛主义者和进步工人而言,我们的任务不是沉迷于对法律条文的经院式批判,而是要深入到工厂与农村,深入到群众的疾苦中去,揭露这些法律背后的阶级实质,将分散的经济斗争上升为自觉的政治斗争。只有通过艰苦细致的群众工作,唤醒被压抑的阶级意识,将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重新组织起来,才能最终的打破这套中修法律枷锁,夺回属于劳动者自己的生产资料和劳动过程。